政府采購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采購人、代理機構被責令改正
財政部近日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八十二號),投訴人投訴采購人、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guī)定實施采購,適用法律錯誤等。
財政部認定投訴成立,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適用法律錯誤、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責令采購人就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的問題限期改正。
以下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八十二號)
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項目編號:S1507000733009150
二、項目名稱:呼倫貝爾邊境管理支隊機關2023-2024年度社會化服務保障項目(三次)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黑龍江省冠森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原哈爾濱市安宜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新陽路504號歐洲新城盧A座4單元負102號
被投訴人1:呼倫貝爾邊境管理支隊(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鄂溫克族自治旗南興路
被投訴人2:內蒙古信誠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qū)滿洲里市北區(qū)通河小區(qū)2號樓地-17
相關供應商:北京金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金泰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南路1號4號樓2層212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采購人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6為:采購人、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guī)定實施采購,適用法律錯誤等。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3、4、5成立,投訴事項2部分成立,投訴事項6屬于無效投訴事項。鑒于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確認采購活動違法。
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適用法律錯誤、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責令采購人就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的問題限期改正。
財政部
2024年7月12日
趙志明